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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义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义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依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该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于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同样适用上述查验和记录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若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将面临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未履行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误以为可以从固定供应商处长期采购而免于逐次索取凭证,或者以供货方未提供盖章文件为由放弃索取,这些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每次采购时主动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载明产品信息的购货凭证;对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供货方,不得采购其产品。索证索票制度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基础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作为日常管理的刚性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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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8:14:42